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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一般同特殊的关系,因而,合同法的发展变化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我国新的合同法的施行,将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甚至整个海商法都要产生影响。本篇论文将从这方面着手,探究我国合同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影响。 本文先从合同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开始,接着介绍两大法系合同立法与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国际公约和惯例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进而讲述我国合同法的特点、内容、形式等,重点讲述了我国合同法新的理论原则的引入、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引进了一系列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理论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格式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等。而对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立法,本文重点介绍了其不足之处,如卸货港无人提取、延迟提取、拒绝提取的货物如何处置问题,延迟交货问题,货物灭失损坏赔偿与合同法的差异问题,留置权问题,海商法第四章适用范围等。依据一般法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一般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海商法的特殊性,即使海商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不合理,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是有一定难度的。因而海商法修改时,将不得不考虑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以便准确适用海商法解决实际问题。接下来讲述合同法可能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影响,并对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的发展进行了展望,主要是合同单证电子化、电子商务化问题,证据问题,安全问题,安全引发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等等。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介绍和研究,我认为这对于我国海商法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部分的修订和完善,将是有益的和必要的,这也必将对我国海商立法和实践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