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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对富有争议的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来源的探讨,明确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根据,突破传统理论在探究先行行为作为来源时模棱两可的局面,跨越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界限,在有借鉴吸收以往理论的基础上,寻找到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的真正源头。
文章的基本内容如下:
本文第一章介绍了义务的概念、作为义务的特征和作为义务的地位问题,突破传统犯罪理论的体系限制,将以价值判断为主导的作为义务放在违法性中讨论,使得违法性判断具有入罪和出罪的双向功能;同时介绍了先行行为的概念、特征和范围,使先行行为在最狭义的范围内存在,具有可操作性并且避免和其他法条规定发生竞合;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的理论根据,学者们从最初的形式法感情的理解,发展到从社会关系、依赖关系、最高福祉、功能说等多角度的实质义务的探讨,转而再回归到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法益的转变,展现了学者们在漫长的探索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来源过程中的智慧的光芒和理论探索的艰辛;第三章分析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发展和法治国进化的相得益彰,传统理论对禁止类推原则的误解和明确性原则的相对明确性,以此表明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和罪刑法定主义的协调性。说明了法律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手段,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目的,理论不应是僵化和机械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步的;第四章介绍了国内外法律的立法规定和现状分析以及立法谏言,指出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罪的规定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和必然。我国法律实践中关于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的因果关系判定、等价性等问题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