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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者关于大数据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司法中运用大数据有哪些优势、如何对侦查获取的大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利用大数据统计分析作为支撑具体理论研究的依据,少部分学者探讨大数据的证明力和证据地位问题,部分学者对大数据在侦查阶段的规范性问题予以了论述。纵观研究方向来看,当前对审判阶段法院如何质证、采信大数据的研究尚处空白。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大量案例,裁判论理部分普遍缺乏对证据尤其是大数据采信的论述,法院对侦查机关提供的大数据分析报告几乎毫无疑义地予以采纳。被蒙上了技术面纱的大数据,在刑事审判中究竟该不该采信,如何采信始终迷雾重重。本文通过引入案例结合大数据概念界定,对大数据证据资格的推理、大数据在庭审中审查和运用存在的问题,探讨适合中国刑事庭审的大数据采信规则。本文将海量电子数据及其分析报告统称为大数据,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任何材料均可作为证据,因此大数据是一种刑事证据,但对其类型归属,学界存有争议,大数据由电子数据组成,但大数据并非松散的数据集合,大数据内部各个电子数据间具有牵连关系,大数据整体与案件事实存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在剖析大数据证据属性时,要从集合内部和集合整体两个视角同时评价,满足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大数据应当被采信,但由于领域前沿,目前司法实践尺度并不统一,对于大数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和运用既需要借助技术手段、专家参与,也必须依靠经验逻辑去伪存真,对大数据的审查应比普通电子数据更加严格,对大数据的运用也应当有统一的技术平台予以规范引导。本文第一部分通过三个案例引导出大数据在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分别从大数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阐述大数据的证据属性,对大数据证据进行详细论述,其中第一节通过数据与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论述大数据的关联性,第二节从目的、手段、程序三方面论述大数据的合法性,第三节从完整性、客观性、技术合规性论述大数据的真实性。第三部分对大数据在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在分析大数据证据属性的基础上,根据大数据的特点提出刑事审判中大数据审查运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