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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于1980年引入信托制度以来,信托行业的发展就始终与整顿相伴随,不到三十五年的发展历程的信托业迄今为止已经接受过六次整顿。这固然是监管者度对实践的积极回应,但也说明了我国信托法律法规的在规制受托人行为方面的乏力。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是现代信托法律制度规范、引导受托人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该义务在两大法系中的起源,然后总结了谨慎投资义务的主要内容和理论、价值。谨慎投资义务包括一般原则和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一般原则有受托人尽到注意和提供专业技能,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则有成本控制、信息审查以及组合投资等。最后参考各国经验以及我国的实践情况为谨慎投资义务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建议。 本文第1章为引言,主要介绍了营业信托在我国发展的状况,以及在营业信托中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相关研究。 本文第2章介绍了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渊源。在英美法系中,谨慎投资人义务履行标准经历了三个阶段,最终发展为谨慎投资人标准;在大陆法系,谨慎投资人义务对应为传统民法中的善良管理者义务。 本文第3章介绍了谨慎投资义务的主要内容、原理和价值。谨慎投资义务的主要内容分为谨慎投资义务的基本特征以及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谨慎投资原理和价值的部分介绍了三种彰显谨慎投资义务价值的原理。 本文第4章介绍了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的财产权信托纠纷案。以实例分析了谨慎投资义务在中国的应用。 本文第5章根据上文分析,介绍了中国法律中的谨慎投资义务现状,指出其中不足并提出建议。 最后一章为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