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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事诉讼“社会诉讼观”要求立法者应注意使弱势当事人能拥有平等的收集事证的能力。诉讼模式向协同性诉讼模式之转变投射到证据法领域,证明妨碍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证明妨碍行为破坏了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公平对抗、接近胜诉机会之平等,阻碍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和法院对真相的发现,并将严重威胁法院的权威。 证明妨碍制度作为对传统辩论主义和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突破,符合武器平等原则,也是司法正义的要求。证明妨碍问题是我国证据制度改革领域关注的焦点之一,但我国在制度规范和实践层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在我国的应用较多,在裁判实务中使用率高,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妨碍制度研究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比较法的视野观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证明妨碍制度。 第二部分主要从规范和实践两个角度总结我国证明妨碍之现状。 第三部分探讨证明妨碍的法理依据,并对证明协力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以此确定我国当采何种法理基础。 第四部分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法律效果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讨论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并考虑了免除事由等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部分提出对我国证明妨碍制度完善的几个要点,并总结出法官在适用证明妨碍时的审查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