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来源 :蔡娟娟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loudwing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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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需要对其留下的遗产进行分配,但在此过程中,遗产的归属和价值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遗产可能遭受损害毁害的灭失风险、遗产现行占有人非法隐匿遗产或转移遗产的风险,损害遗产继承人、遗产债权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2020年5月28日,我国《民法典》全文颁布,在继承编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其内容规定过于原则性,未予具体明确,需要对其做出补充完善。本文从四个部分入手,深入探讨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不足和予以完善的相关建议。具体阐述如下:第一部分,对遗产管理制度的概念做出阐述,与相似制度进行对比。在遗产管理制度的价值方面,探讨遗产管理制度对秩序、正义和效率等价值的追求和帮助。在遗产管理人的特征方面,遗产管理过程中,遗产管理人保持其中立性和专业性是至关重要的。第二部分,剖析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探讨我国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我国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规定上较为模糊,对其担任者的资格未做限制;其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的相关规定较为粗陋,尤其是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受阻时的救济、对遗产管理人的以及遗产管理人违反职责的责任承担问题上规定不清。然后,研究无人继承的遗产管理问题,包括遗产管理人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介入无人继承的遗产管理程序,以及介入后的程序开展问题。最后,针对民法典中的部分细节性规定不清晰问题进行探究,如遗产清偿顺序、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标准和遗产清单的具体细节等。第三部分,梳理域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并总结其共性和可取之处。首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就相关立法做比较分析,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个维度展开,分析其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结构安排。其次,立足于域外国家(地区)立法的比较研究成果,探讨域外立法能对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的启示。第四部分,就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第三部分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立法中值得镜鉴并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做法予以吸收,针对性提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建议。包括对遗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报酬标准细化、遗产清单编制等具体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方面,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规定或管理不善的问责机制方面以及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受阻的救济方式等方面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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