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自认制度的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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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规定拟制自认制度。“拟制”一词表明该制度与真正意义上的自认制度有所不同,两者在内涵以及适用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不过在适用效果上基本一致。目前,拟制自认制度为多国(地区)民事诉讼立法所承认。就我国现行相关规定来看,拟制自认制度规定总体上较为简单,缺乏对拟制自认的概念、要件、效力等体系性规定,在程序运作上缺乏与争点整理程序、法官释明义务、失权制度等有效衔接与配合,导致该制度的适用性总体不高,远达不到制度预期。为此,进一步挖掘拟制自认制度功能,充分发挥其制度效用以促进民事诉讼公平、高效地进行,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统一,殊为必要。基于此,本文拟分为四章:第一章“拟制自认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厘定拟制自认制度概念及内涵,接着分析该制度类型、构成要件与效力等问题,以此完成拟制自认制度基本概述;其次系统阐释拟制自认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从辩论主义、真实义务、陈述义务和具体化义务及诉讼促进义务寻找拟制自认制度的正当化依据;最后从提高诉讼效率、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方面挖掘拟制自认制度的功能。第二章为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现状审视。本章基于案例考察,从司法实务中系统梳理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在此基础上揭示我国拟制自认制度司法适用中存在的拟制自认具体形态规定过于单一、适用对象宽泛、法官释明不规范以及拟制自认追复可能性及其效力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进而深入分析成因,总结出造成我国拟制自认制度司法适用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拟制自认制度适用的制度基础较为薄弱以及拟制自认制度的运作缺乏体系化。第三章大陆法系拟制自认制度的比较借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章力求通过考察我国台湾地区、德国和日本拟制自认制度立法及司法适用现状,探讨大陆法系拟制自认制度的基本样貌和发展趋势,并对其予以比较分析。其中注重探讨比较分析拟制自认制度之类型、适用要件、追复等规定,从各个方面对大陆法系拟制自认制度规定予以经验借鉴。第四章为完善拟制自认制度司法适用的基本构想。基于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讨论,本章主张从辩论主义原则、处分权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出发,确立拟制自认制度适用原则,构建适应拟制自认制度发展的制度基础及理论基础。接着从完善拟制自认类型和框定适用范围等角度优化拟制自认司法适用要件。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拟制自认司法适用配套制度的连结,从拟制自认制度与争点整理程序、法官释明义务、失权制度的适当连结入手,形成系统的拟制自认制度运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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