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公民的个人财产积累日益增多,再加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这使得涉及民事权益纷争的案件大量出现,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对于此类案件,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将民商事纠纷作为犯罪处理或将刑事犯罪作为民商事纠纷处理的情况,对此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司法上面临困境。我国法院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都被“先刑后民”的模式所垄断,不可否认,它在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方面,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并不因为有了上述优点就代表其存在是无可非议,不容质疑的。在人们赞扬这一诉讼模式的经济与效率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其出发点是以国家公权实现为前提的,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司法理念对于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要求,也对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产生了损害。鉴于目前在民刑交叉案件处理上,立法上不够完善,司法上也相当的混乱的状况。本文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民法与刑法的关系做一梳理并对国内外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考察与分析之后,从自由与秩序平衡、刑法的谦抑性等角度出发,提出了“先民后刑”的处理方式,以期对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有所裨益。除了前言与结语部分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刑交叉案件的概述,这一部分首先对民刑交叉案件的研究范围进行界定,然后对其表现形式作一分类。第二部分是从历史的视角对我国民法与刑法的关系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考察了其他国家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其立法思想,得到了有益于理顺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上的启示。第四部分是从实体上对民法与刑法的关系做一梳理,即主要从法益保护、法律责任、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的分界三方面进行了比较,从而为后面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模式的选择提供视角。第五部分是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程序上的处理,先介绍了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先刑后民”模式的历史沿革,接着从法理上对其模式进行剖析,最后从自由与秩序平衡、刑法谦抑性的角度,得出我国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采用“先民后刑”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