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中被害人过错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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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也在不断开放,随之而来的是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其中集资诈骗案件发生率更高,一方面的原因是近年来金融市场波动较大,经济形势不乐观。许多人为了解决企业困境,选择铤而走险非法集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被害人明知投资借贷域存在风险,但仍然为了谋求高额回报而对相关风险进行选择性忽视。集资诈骗案不仅社会影响大,涉案金额多,并且被害人群体庞大、案件涉及范围比较广泛。但是在国家“严打”政策的实施下,几乎所有的矛头都指向了集资行为人,而有关被害人过错却得到很少关注和重视。截止到目前有关集资诈骗罪的研究也是寥寥无几,仅有的研究也只是停留在对本罪中被害人的定义与界限划分,以及刑法中关于适用被害人过错的相关理论阐述。被害人过错理论作为一种减轻刑事责任理论,在集资诈骗罪中研究适用被害人过错是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性的。基于此,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对集资诈骗罪中被害人过错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第一部分:集资诈骗罪中被害人过错的基本界定。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刑法中被害人过错的成立标准,首先具有责任能力的被害人在实施过错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心态;其次,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最终的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最后,被害人过错已经逾越了社会相当性。接着将集资诈骗罪中被害人界定为财产受到侵犯的自然人,并提出集资参与人也应当纳入被害人范围,提出集资诈骗罪中被害人过错的成立标准应当从被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心态、被害人不谨慎的投资借贷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已经严重违反相关金融法规三个方面来考量。第二部分:集资诈骗罪中被害人过错的现实考察。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检索、分析集资诈骗中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案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适用率极低,并且在定罪时经常被忽略,并且法官不适用该量刑情节的理由也不一致。最后着重阐述由于被害人过错影响集资行为人实质违法性程度、会限缩集资诈骗罪的法益侵害范围、影响本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因而在集资诈骗罪中研究被害人过错是十分有必要的。第三部分:集资诈骗罪中运用被害人过错的法理根据。这一部分主要是阐述目前其他国家是如何在定罪时如何适用被害人过错,分析了目前学界讨论的在集资诈骗罪中适用被害人过错的不同理论,包括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和被害人教义学理论。最终选择适用被害人教义学理论,通过限缩本罪的适用,让自陷风险的被害人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第四部分:集资诈骗罪中适用被害人过错的具体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被害人过错是关键,应该先明确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影响被害人过错程度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按照被害人过错程度对犯罪行为人在基准刑以下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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