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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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就步入了人工智能时代,我们的社会也正在经历最深刻的变革。在这个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价值更加凸显。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的个人信息不断被记录储存;另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正在以史无前例的速度流动,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与日俱增。与之伴随而来的是,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井喷态势,违法犯罪手段更加复杂、隐蔽,对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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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就步入了人工智能时代,我们的社会也正在经历最深刻的变革。在这个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价值更加凸显。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的个人信息不断被记录储存;另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正在以史无前例的速度流动,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与日俱增。与之伴随而来的是,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井喷态势,违法犯罪手段更加复杂、隐蔽,对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新时代呼唤新作为,我国为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先后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立法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存在漏洞,司法上对个人信息保护认识也不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人工智能与个人信息。什么是人工智能?笔者通过对比不同学者对人工智能的定义发现其本质特征,介绍了人工智能技术在当今社会的一些应用,强调了人工智能技术对当今社会带来的变革,尤其是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的冲击。然后介绍了我国是如何定义个人信息这一概念的以及其演变历程,在明晰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关系后,明确“可识别性”为核心的个人信息的定义。通过对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梳理,可以看出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是处于扩张状态的,大部分定义是以“可识别性”加以概括的。然后梳理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从抽象法益学说、具体法益学说两个学说说起,从而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限定为个人信息自决权。第二部分论述了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和问题。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迎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也呈现出独特的时代特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也暴露出国内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问题主要存在四个方面:个人信息分类模式的不足、规制行为的不足、情节要素的不足、责任要素的不足。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分别介绍了美国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德国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英国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日本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我国台湾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通过对比不同地区个人信息的立法模式,归纳总结其有益经验。第四部分提出了针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特征,针对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不足,主张要重置个人信息的分类标准,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剔除前科因素,增设过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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