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发展中国家粮食安全补贴困境和出路:以DS511案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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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协定》现行“分箱而治”的做法,造成了发展中国家无法兼顾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和实现本国粮食安全,而发达国家在实现粮食安全的同时,还可以提供巨额补贴促进粮食出口。故而在多哈回合农业议题的谈判一直是世贸组织成员重点关注的领域。中国也认为应该改变《农业协定》当前不公平不平衡的问题,尤其是改变综合支持总量方面的规定是世贸组织的改革的重点。
  纵观《农业协定》在进入多哈回合以来的谈判历史,G33国家集团、非洲集团、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一直在主张与强调改革《农业协定》的“双轨”规制方式,为发展中国家粮食安全争取政策空间。2013年在巴厘部长会议上达成的《实现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仓储》设计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空间的临时机制,但仍不能够永久、公平的解决发展中国家关切。随后2016年美国正式向世贸组织起诉中国,问题核心直指中国的公共仓储政策,2019年2月28日,世界贸易组织散发专家组报告,由于专家组应当严格根据《农业协定》对AMS计算参数进行解释,中国败诉的结果为因执行公共仓储政策的发展中国家敲响了警钟,探索一条实现粮食安全的公共储备政策合法性的道路势在必行。
  因此,按照难易程度,改革《农业协定》的路径可归纳为三条,首先删除附件2脚注5脚注6关于“将收购价格与市价之差计入综合支持总量”的规定;其次对第6条第3款和第4款的修改,在坚持发展中国家特殊及差别待遇的前提下,要求所有成员的AMS符合微量支持水平,其中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比例为国内农产品生产总值的20%,发达国家为10%;最后,以人均支持量确定补贴额,将最近5年农业部门生产总值除以农业从业者总人数,将所得结果乘以10%再乘以统计年度农业从业者总人数(发展中国家为20%),以此确定各成员农业补贴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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