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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作为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视纳税主体之不同又可区分为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对所得而非对收入征税内涵着对各类费用的扣除,但费用扣除这一客观现象并不足以说明所得税规则设计者在设计费用扣除制度时所需恪守的基本立场。从一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开征所得税这个角度来说,立法者不仅可以定义所得的内涵,还可以决定包括费用扣除制度在内的所得税规则的方方面面,是否设计扣除以及如何设计扣除取决于规则设计者的单方裁量,即便允许扣除,此种情形下的扣除也只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恩惠。但将所得税法置于宪制国家的视域下,包括所得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都不得侵犯宪法赋予纳税人的各项基本权利,扣除亦难以逃脱基本权利的拘束。对所得税扣除采取的立场不同,所得税扣除规则的设计自然有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得税制虽不断完善,但扣除规则中的乱象却从未停息,追根溯源方知是国家恩惠立场致其如此。为此,论文以问题为导向,遵循“基本权利保障立场的提出—基本权利保障立场的证成—基本权利保障立场运行环境检视—基本权利保障立场的具体应用”的思维进路阐明放弃国家恩惠立场以采行基本权利保障立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所得税扣除规则的调适与完善提供具体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我国所得税扣除乱象及其根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得税制虽不断完善,但仔细审视我国所得税扣除规则变迁进程,则可谓是乱象迭出。这其中既有成本费用扣除沦为行政机关调控工具的一面,也有生计费用扣除内在逻辑缺失的问题。乱象的形成既有我国税收立法中一贯存在的税收法律工具主义因素,也有我国税法规范制定者过度重视所得税扣除的工具性机能而忽视其价值性机能的缘故。但这些都源于我国税法规范制定者对待所得税扣除所采取的立场——国家恩惠立场。第二章所得税扣除基本权利保障立场的提出。考察域外实践,所得税扣除国家恩惠立场并非我国所独有,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皆有所存在。但是,恩惠立场也非无远弗届,已经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反思与批判,其核心焦点就在于国家征税权应如何面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之不同,德国则以其司法实践诠释出其对待所得税扣除的特别立场——基本权利保障立场。基本权利保障立场下,所得税扣除并非国家恩惠的结果,而是源于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立法者能且仅能在合乎基本权利保障意旨下形塑所得税扣除规则。应对国家恩惠立场引发的所得税扣除乱象,我国有必要认真对待所得税扣除基本权利保障立场。第三章所得税扣除基本权利保障立场的证成。在国家恩惠立场与基本权利保障立场之间如何抉择,这既要考察所得税扣除背后的税理与法理,也要理性评估一国的具体国情。从税理层面来说,净所得原则乃扣除存在的核心机理,而净所得原则的良性运转又以根植于基本权利保障的量能课税为价值取向。借由量能课税,所得税扣除机理亦可谓内置基本权利保障理念。就法理层面而言,所得税扣除是纳税义务孕育出的财产权,财产权作为基本权利保障的核心与载体,根植于财产权社会义务的征税权受基本权利本质内容的限制,所得税扣除便是制衡所得税征税权以确保基本权利本质内容不受侵犯的工具。就国情面来说,确立基本权利保障立场亦有其必要性。它不仅可以呼应对所得税法进行合宪性审查这一时代课题,还有助于补强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缺憾,助力我国迈向税收实质法治。第四章所得税扣除基本权利保障立场的运行环境评估。鉴于税收正义的终极目的在于保障基本权利,作为税法建制原则的税收法定、量能课税以及稽征经济又分别在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与技术正义三个维度彰显着税收正义,故而评判所得税扣除基本权利保障立场的运行环境就可以从这三个维度加以展开。尽管为所得税扣除规则植入基本权利保障立场还面临诸多障碍,但这种障碍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稳步推进、合宪性审查日益受到重视以及税收征管技术不断提升也在不断消解。总体来说,我国具备支撑基本权利保障立场运行的制度环境。第五章所得税扣除基本权利保障立场的实现:以扣除规则进阶为中心。基本权利保障立场在所得税扣除中的实现具体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为原则或者说规则设计基准层面的实现;第二个层面系所得税扣除具体规则层面的实现。遵循成本费用扣除与生计费用扣除两分的思路,指出营业(财产)自由保障应成为成本费用扣除的基本指引,生存权保障则应作为生计费用扣除的核心标尺。结合成本费用扣除规则的特殊性,论文提出对成本费用扣除的限制构成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规范层级需要摆脱规范性文件主导的局面;在实体完善方面,核实扣除应当成为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的总体方向,而企业所得税立法则应重点调整罚没损失禁止扣除、经营费用限额扣除等规则。生计费用扣除规则主要从补足与拓展两个方面着手,规则的补足涉及基本减除费用扣除、保险费用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讨论,规则的拓展则聚焦于扣除主体以及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