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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农民工在城市遭遇到的种种歧视,已经成为“和谐社会”最不和谐的现象之一。在导致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诸多因素当中,职业分割无疑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
本文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2002年的调查数据,运用Brown全因素分解方法,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的职业分割进行了计量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职业分割,即如果农民工能够被公平对待的话,那么他们将在白领职业的分布明显上升;其中,在职业内部收入差距中,个人特征差异的贡献为0.374或60.54%,而不能被个人特征所解释的歧视性差异的贡献为42.93%;在职业间收入差距中,个人特征差异所形成的贡献比例为-31.04%,这个负值说明,如果农民工在每个职业间得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待遇,他们将得到更高的收入。而不能被个人特征所解释的歧视性差异的比例则占到了27.56%。总体而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收入差距中,可以由个人特征差异解释的部分占到29.5%,而不能由个人特征差异解释的歧视性部分占到70.5%。
本文还着重研究了导致农民工职业分割与就业歧视的原因。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性根源。正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才分割为农村劳动力市场和城市劳动力市场,而二元劳动力市场也因此呈现出典型的制度性分割特点来。人力资本差异是导致农民工与城镇职工职业分割与工资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无论是正规教育还是职业培训,农民工都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社会保障也构成劳动者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农民工在遭受工资性歧视之外,还要受到社会保障缺失的困扰。在职业流动方面,研究表明,农民工职业流动率要比城镇居民高出73.75%。而导致农民工职业流动频繁的原因,主要包括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形成的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以及不公平且难以跨地区转移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
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着职业分割和就业歧视现象,本身就是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一种重要表现。对农民工实行的就业歧视,不仅会给被歧视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心理上的压力,最终也会给歧视者带来负面影响。进一步,歧视行为还会抑制整个国民经济的产出水平。
要解决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的职业分割现象,以及由此导致的就业歧视问题,必须首先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消除职业分割的制度性障碍,尽快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农村地区的基本教育以及农民工进城后的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农民工职业选择和职业上升的能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不仅有助于弥补农民工人力资本不足的缺陷,也是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