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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仲裁法律制度确立的协议管辖原则使得仲裁协议在仲裁法律制度中居于至关重要的中心位置,可以说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石。仲裁协议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具备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即仲裁协议以仲裁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构成和效力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些原则性规定无法满足日益丰富的仲裁实践的需要。2006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一大批实践中难以解决的仲裁协议效力判断问题,但是仍没有从法律和理论适用层次上规范仲裁协议。本文拟从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仲裁协议的理论基础,进而对仲裁协议的成立和有效要件进行区别,从而界定仲裁协议的法律和理论适用层次,并利用高位阶的法律和法理解决实践中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难题。本文第一部分从仲裁协议的概念为起点,归纳立法和理论层面的仲裁协议概念,得出共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为其核心因素。进而运用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关系的基本理论论证仲裁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并对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进行简要的介绍与阐述;第二部分运用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分析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仲裁协议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共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特别成立要件为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对实践中缺少仲裁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首先阐述了法律行为解释的基本理论以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其次,仲裁协议的解释实质上是合同解释,合同的解释有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解释。最后,探讨仲裁协议成立后其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时,解释仲裁协议的目的和主要方法;第四部分运用法律行为基本理论分析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四:一是行为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求仲裁意思表示的形成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三是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妥当,主要指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四是具有选定的仲裁机构,并就实践中涉及仲裁机构选定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详细地分析;第五部分考察了经过生效要件检验后仲裁协议呈现的各种效力形态。根据仲裁协议满足其生效要件程度的不同,仲裁协议呈现不同的效力形态,即有效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可撤销仲裁协议、效力未定仲裁协议和失效仲裁协议。并对有效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法院的效力进行阐述;第六部分主要探讨生效的仲裁协议在代理制度、行使代位权、合同转让、非法人组织订立以及当事人死亡情况下的效力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