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权保障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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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的设立基于人民参与国家管理促进司法民主及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考量。传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模式下,人民陪审员大多沦为法官的附庸,难以在庭审过程中发挥出实质性参审的作用。为摆脱这一困境,2014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分离。经过几年的试点探索,2018年5月,改革的标志性成果体现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这部建国以来专门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上。《人民陪审员法》旨在通过人民陪审员实质参与案件审理,实现司法民主化与专业化的平衡兼顾,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该法在七人制合议庭中吸收了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思想,可谓一大进步,对于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境况的改变具有积极作用。然而此次改革并不彻底,人民陪审制度在适用上仍困难重重,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是:1.三人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职权相同,事实审与法律审不分、事实认定与法官合作,致使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虚化。2.人民陪审员的庭前阅卷权可能使其先入为主,背离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影响人民陪审员庭上的事实认定,不利于庭审的实质化。3.完全忽视人民陪审员的程序性权力,可能导致人民陪审员无法充分听审。4.二审程序中对事实与法律的全面审查导致人民陪审员一审事实认定权的虚置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无一不指向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核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凸显出现行制度中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权保障程序的缺位。前述问题的出现,究其原因是对人民陪审员角色定位不清晰,与法官存在审判权上的冲突;保障制度规定不够细化、衔接不够合理等所致。鉴于此,本文意欲通过对我国人民陪审制适用现状及问题的分析,通过对域外国家陪审制的考察,针对重点问题,在明确我国人民陪审员角色定位、梳理其与法官之间权力界限的基础上,构建一套符合人民陪审员认知规律的事实认定正当程序,进一步实化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认定之功能,真正使人民陪审制度实现司法民主化和专业化相统一之设计初衷。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本文研究背景、国内外陪审制度历史沿革和研究现状,最后阐明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当前制度下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权未得到充分保障而引发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权与其他审判主体、程序间的冲突。第三部分着重分析问题出现的根源性因素,深挖人民陪审员独立进行事实认定难之症结,从制度设计初衷、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和制度设置的合理性等方面分析。第四部分进行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权保障程序的构建,通过对比吸收域外国家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国情,形成我国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保障程序的构建目标、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和审理权限、参审职权配置模式,并细化到审理程序的各个阶段。第五部分为结语,重点对文章观点进行提炼,并对人民陪审制当中有关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权的保障、人民陪审制与诉讼程序的融洽衔接进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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