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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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早见于德国法和法国法,是现代侵权责任法扩张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其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经济上的不利益,且这种损失不以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我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多见于专家和学者的学术论文之中,司法实践中也有涉及。但并无有关纯粹经济损失的具体概念、分类等,对纯粹经济损失是否能够予以赔偿也处于模糊的状态。故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没有统一的标准,更多是通过自由裁量权对纯粹经济损失案件进行审理。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进行深入分析,比较其他国家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模式进行反思,对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模式的构建和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进行研究既能回应司法实践对立法的需要,也能对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约束,对被侵权人形成更加完善的保护机制。以民事侵权制度为主体,在侵权法体系中探索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更有助于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构建。第一部分为“引言”,该部分首先由纯粹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重庆电缆案引入,并厘清了《民法典》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将纯粹经济损失放入侵权责任的体系进行考察,提出纯粹经济损失相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此外还阐述了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存在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纯粹经济损失可赔偿性的证成”。该部分基于价值维度的考量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进行了审视,从不同理论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不同观点出发,分析该理论对纯粹经济损失可赔偿性发展的推动或阻碍作用。再从加害人的注意义务上分析,从而得出纯粹经济损失可以界定的结论。第三部分为“纯粹经济损失可赔偿的立法模式选择和原则确立”。这一部分主要是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国外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提出了一种适用于我国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立法模式,并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原则进行了相关论证。第四部分为“考量的因素: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构成”。该部分在上述论证成立的情况下,从我国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现有模式存在的问题出发,对成立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构成予以构造,提出成立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需考量的因素。第五部分是“结语”。该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肯定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并对纯粹经济损失可赔偿性的研究意义进行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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