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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一个国家最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尤其对于我国来说,税收是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坚实后盾,是国家进行经济开发的重要依仗。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不仅能提高国家的税收收入,还能有效利用杠杆原理实现国家对经济发展的调控,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在2009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会计准则,在新的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规模较大的调整和改革。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税收监管工作也在新旧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下受到一定影响。尤其是在会计收益的确认和应税所得差异方面,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暂时性差异”等新概念被引入,企业的利润表发生改变,资产负债表作出调整,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等也都在对企业的财务管理造成影响的同时,对税收监管工作的执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差异对税收监管的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
本文共分六个章节,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节,研究的背景、意义、前人研究综述、本文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的阐述等,是研究的绪论部分。第二部分是第二章,主要是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第三部分是第三章,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对税收监管造成的影响进行了深度阐述。第四部分是第四章是对造成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对税收监管的影响的原因进行的专门分析。第五部分是第五章,主要是对新会计准则下我国税收监管体系的完善提出的科学建议。第六章是全文的结论部分,整体分析了文章的研究成果,并指出了其中的欠缺及不足之处,以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