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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曾经是人类社会纠纷解决最主要的方式。但是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人类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追求催生了公力救济。尽管如此,私力救济并未退出历史舞台,并与公力救济相互融合,共同作用于纠纷的解决。在纠纷解决的方式上,私力救济以协商、自助为主要手段,基本仰赖于私人的力量,而公力救济往往依赖公权力,其在现代社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院裁判。法院裁判主要有判决和调解两种方式,判决最能够体现公力救济(法院裁判)的价值功能。相对于法院调解而言,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得以在适用法律时宣示法律的要义,并据此为公众提供行为导向,进而促进法律的完善和进步。而法院调解却在这些方面存在功能缺失,调解的本质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它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友好处理纠纷,也符合社会和谐的要求,但是调解却不能发挥引导公众行为的功能,也无助于法律的发展,更不能体现法院对纠纷的判断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