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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私募股权基金在欧美发达国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工具。近些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已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市场。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借鉴境外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经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已经成为一个迫切而又现实的问题。 本文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涵三个方面的内容: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概念,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的含义、特征和类型以及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一般理论,主要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含义、目标和原则;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理论依据,并分析其监管的限度。本章的内容为下文的深入分析做好理论铺垫。 第二章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制。本章考察了典型国家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制,并指出其借鉴意义;探讨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制的主要模式;结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制的应然选择。本文认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应从以政府监管为主逐步过渡到以自律监管为主,从机构监管走向功能监管,实行一家牵头监管下的多头监管。在政府监管权的配置上,我国应以证监会为牵头监管机构,并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分配各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 第三章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准入监管。本章重点选取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准入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准入监管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监管三个问题展开论述。我国应借鉴境外成熟私募股权市场投资者的准入监管经验,从投资者的人数和资格限制上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监管制度。我国应借鉴境外成熟私募股权市场基金管理人的准入监管经验,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准入资格进行限制,要求进入私募股权市场的基金管理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资格。我国应采取注册(豁免)制和备案制双重监管模式:要求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必须向证券监管部门注册并接受监管,管理资产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可以享受注册豁免;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及其管理人可以自愿决定是否向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及其管理人可以享受政策优惠,但同时必须遵守相应的监管规定。 第四章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运作监管。本章重点选取了市场运作中的利益冲突监管和风险监管两个问题展开论述。私募股权基金运作中存在着诸多利益冲突,违背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者所负的信赖义务。我国应从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两个方面来加强私募股权基金利益冲突的监管。在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监管方面,应重点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我国应通过限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杠杆比率、限制商业银行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行为、完善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来防范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 第五章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监管。本章重点关注上市退出监管和并购退出监管。上市退出监管应重点关注私募股权基金突击入股的监管、代持股份的监管、锁定期的监管、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上市退出的监管。并购退出监管应重点关注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中的反垄断审查和外资并购退出的产业准入管制、国家安全审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