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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机关要加强收集、固定证据能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查、过滤证据作用,以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实现庭审实质化。《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补充侦查需要改进的方向,对于补充侦查的条件、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侦查行为和整个过程需要更加规范。《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了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遵循的六大原则: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说理性原则、配合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对证据加以补足,同时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可看做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协调与沟通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具有程序倒流属性,加上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其运行逐渐异化,有拖延办案时间之嫌。对此,需要从各个方面探讨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与完善的路径,以达到其最初加强诉侦联系、提升案件质量,为审判做好充足准备的目的。本文从其理论基础入手,立足司法实践,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进行了现状研究和成因分析,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适应当前实践的建议,以使其运行更为规范、有效。本文分为四章进行论述,分别为理论分析、现状研究、成因分析和制度完善,行文如下:第一章是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理论分析,拟从其概况着手,简要介绍该阶段补充侦查的两种方式,区分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明确该阶段的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是法律监督的体现,从而从其属性延伸到其价值分析,从证据裁判主义角度论述补充侦查的补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从法律监督角度叙述该阶段补充侦查的必要性,从程序正当性角度论述补充侦查程序倒流属性和不规范的运用带来的侦查中心主义等负面影响。第二章是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现状研究,笔者通过收集关于补充侦查的数据,进行归纳整理,并通过访谈等方式了解办案人员对补充侦查的看法,以反映近些年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运行情况、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如该阶段的补充侦查成为拖延时间的工具,退回补充侦查比例过高,补侦效果不佳,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被延长等。第三章将对第二章现状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拟从现实环境的影响、立法层面、实践操作中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补充侦查立法层面规范模糊,自行侦查范围和期限有待明确,辩方在补充侦查中权利缺失;其次,在实践操作中补充侦查条件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识存在差异,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办理过程中均存在不足之处,补充侦查程序不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不健全;最后,在现实环境的影响下,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等均导致了补充侦查的运行问题。第四章为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通过完善补充侦查方式、把握补充侦查条件、完善补充侦查程序、优化诉侦关系等措施发挥补充侦查的效用。首先,在补充侦查条件方面,笔者拟通过探讨证据标准统一的可行性把握“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条件;其次,在补充侦查方式上,笔者对两种方式进行合理区分,明确自行侦查范围和期限,以此激活自行侦查方式的使用,并通过强化检察机关侦查力量的方式实现自行侦查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再次,对补充侦查程序进行规范,包括对补侦流程的规范和双向反馈机制的建立,以加强诉侦双方在办理补侦案件中的沟通与交流;最后,诉侦关系的优化是该阶段补充侦查运行不规范的根本解决之道,补充侦查本可以成为诉侦分离情形下保证侦查质量的弥补手段,但由于运行不规范,反而成了诉侦关系不协调的反映之一。因此,需要对诉侦关系进行调整,构建合理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从而提升首次侦查和补充侦查质量,减少不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同时也能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