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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正与效率,是各级人民法院新世纪的工作主题。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关键是两条:一是裁判公正,二是执行公正。裁判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确认,执行是对所确认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或落实。执行工作的效果如何,是法律权威性与严肃性的最终体现。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背负着“执行难”的沉重压力而艰难前行。在我国目前执行立法相对滞后、执行理论非常匮乏以及整个社会执法大环境不尽人意的情况下,多年来,各级法院勇于实践、不断探索,使得执行工作充分展示出了实践活动所固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经历了建立执行机构、改善执行条件、改革执行方式、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艺术等种种尝试之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改革实践继续向纵深发展,并步入体制改革与创新阶段,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已成为执行工作实践面对的一项重大课题。文章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在引言部分,文章从人民法院新世纪的工作主题谈起,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法院不但要坚持裁判公正,还要坚持执行公正。由于目前执行立法相对滞后、执行理论匮乏以及社会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背负着“执行难”的沉重压力而艰难前行。为了改变现状,法院必须进行执行体制改革。在正文部分,文章分别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文章从执行权的性质开始分析,对于执行行为的性质争议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行政行为说;二是司法行为说;三是司法行政行为说。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明确了强制执行权的性质,我们可以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来行使。以此来划分执行法官和执行员的职责范围。第二部分,文章分析了我国目前执行工作中的弊端。根据我国目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如:原的执行模式中,执行员集执行权与司法权于一体,违反了社会规律和人们的心理规律;执行权高度集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执行权乏力,不能有效保证司法裁判结论的顺利实现;缺乏有效的执行救济途径和手段;执行工作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等。第三部分,文章进行执行体制改革的个案研究。分析了我国一些省市法院在执行管理中已经注意到上述问题的存在,也采取了一些做法和措施,确实想解决目前这种“执行难”的现状,进行执行方面的一些改革。但这种改革也只是在不违反现有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下所作的简单偿试。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执行难”的现状。第四部分,文章从要想建立一种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新型执行体制。必须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执行以程序公正为追求,只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贯彻程序公开、公正、参与等要求,通过一系列执行行为尽力实现债权,完成执行程序,就视为履行了执行职责,至于债权能否得到真正的实现和满足,则在所不问。同时,还要向当事人灌输责任风险自负的理念。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一种保险,法院只是依据法律对权利的一种确认。对于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和可能性则依然附着于当事人。因此,当事人风险自负理念的树立和强化,有利于他们对执行(权)的正确认识,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从“执行难”或“债权保险公司”的困境中解脱出来;执行机构的人事与财务管理体制由“块块管理”改为“条条管理”。即在执行机构的人事任免问题上,执行局长由上级法院执行局推荐,上级法院院长提名,报上级人大批准任命;.执行局的执行人员应具有执行员资格,执行员由执行局长提名,报上级法院执行局批准任命;执行局中负责行使裁判权的人员必须同时具有审判职务,其审判职务仍由同级人大任命。在执行机构的财务管理上,长远目标是在国家预算中单列执行经费预算,国务院拨款,最高法院统一管理。在当前的具体操作上,可分步实施,首先在市地一级实现执行经费的统一管理,逐步推及至全省、全国范围。其间,对财政困难的市地或省份,国家财政应以支持,确保执行工作的需要;执行局内部机构设置为“一庭一处一室”。“一庭”即执行庭,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纵向之间实施监督关系;“一处”即执行处,负责行使执行实施权,纵向之间实施领导关系;“一室”即办公室,负责执行工作的宏观管理及其他综合性工作,主要体现和落实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