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业板信息年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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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但其功能基本是相似的,就是为高成长性、创新性企业、高科技企业提供一个融资平台。与主板相比,创业板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上市条件宽松,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性,高风险性和高回报性,监管严格,强化信息披露等。由于创业板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素更多,存在着各种不同的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难度更高,所以信息披露在创业板显得更加重要,是创业板的核心制度。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内容更加广泛,形式更加多样,披露的频率更高,更加强调实时性的信息披露,更加关注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我国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制度沿袭了主板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根据创业板的特点有所改变。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监管体系,不断创新,以期跟上创业板发展的步伐。但我国的创业板市场毕竟是刚刚建立,在这一年多里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欺诈现象依然猖獗。中介机构业务素质不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一些中介机构更是联合发行人,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市机会。另外,由于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中小投资者比较难追究虚假信息披露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合法利益无法的到完整的救济。本文通过介绍美国的N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香港的创业板市场,韩国的JASDAQ市场,从法律体系、监管体系、披露方式等方面和我国创业板进行比较,找出它们的不同,结合我国创业板当前的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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