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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出现于美国,其赋予了被告人请求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同时,作为刑诉制度中一个较晚出现的证据规则,它的诞生与发展同争取人权的斗争息息相关。自确立至今,该规则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许多国家维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映了法治社会中普通公民反对国家强权维护自身权益的强烈愿望,体现了政府与个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关系。而且,我国于2012年正式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部分的修改最为引人关注。因此,通过对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历史的梳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并适用这一规则。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与形成原因。目前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解释不一,在充分理解“非法”“非法取证”“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作者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同时,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出现于美国,形成原因上必有不同于其他国家之处,归纳起来有:历史文化原因、政治制度原因、诉讼构造原因。第二部分为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任何规则制度的形成绝非一蹴而就,一定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不例外。自美国独立到1886年,美国虽然颁布了《权利法案》等旨在保护人权的法律法规,但是法院并没有意识到在刑事审判中排除非法证据,只是给予民事救济;其后随着博伊德案、威克斯案的出现,法院愈来愈重视排除非法证据,尤其是威克斯案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在美国联邦法院确立。第三部分为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尽管美国联邦法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因为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相互独立,州法院并不适用此规则,这就为此规则的适用留下了缺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仅用于排除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和“毒树之果”也发展为其排除的对象。第四部分为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受到的冲击与挑战。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其正式确立之初就毁誉不一,在其发展道路上从来就没有摆脱过批评和争论。尤其是因为排除规则的贯彻执行影响到对犯罪的控制,从而引起公众不满;同时,“恐怖主义”的泛滥,也使得人们重新认识此规则,从而引起对此规则适用的限制。第五部分为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的启示。通过梳理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对比我国当下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讨论,笔者认为从历史文化、适用目的、诉讼构造等方面给予完善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