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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的司法调整系统的设计目的是调整双方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本质上来讲是要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恪守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和诚信原则。因此违约金的司法调整体系是在微观层面上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影响极大的制度。因此必须在立法上设计清晰,但是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在理论和应用上却都未能做到足够清楚和完整。因此,笔者以“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制度研究”为标题,希望能有对完善该制度有所助益。第一部分阐述了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什么是违约金。其次,阐释了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的明确含义。再次,梳理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的法律依据,即为什么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并应当对其予以调整,指出这是通过合同维护正义的需要,通过限制契约自由来匡扶正义,计算及衡量当事人利益以及违约金的本身属性和功能的要求。最后,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进一步体现违约金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强调,为了避免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超过必要限度,有必要对自由的意志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维护,因而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必须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这主要是通过设定适用的原则和具体标准来实现的。第二部分探讨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的国外立法规定。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违约金司法调整的具体规定(包括法国、德国、日本等)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包括英国和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对该制度的规定,从而对比分析两者的立法的区别,指出这两个法律体系都认可对违约金进行司法调整的规定,但调整的方法有所区别。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的违约金司法调整系统。主要包括该制度的沿革,法律适用条件和司法实践问题。侧重于阐释违约金司法调整的适用条件和在实践中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缺乏对违约金制度的定性,现有违约金立法体系并未对违约金性质进行划分,调整违约金的标准也并不明确以及缺乏违约金调整的程序要求。因此应建立健全合理的违约金司法调整系统,将违约金区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并分别加以调整,精确规定违约金调整的标准,并建议完善违约金的司法调整的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