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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UBI保险制度构建的问题。首先是对UBI保险基础理论与国内外实践的分析。经过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我国形成了“车型”定价模式,但其中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之处。UBI保险作为车联网时代的保险创新,其基于大数据分析,可以充分反映司机驾驶行为的安全性,根据驾驶行为评分机制为每一辆车设定个性化的保险费率标准。是对现有车险定价模式的再一次变革。并且其通过车载设备帮助驾驶员纠正不安全的驾驶行为,有助于减少驾驶风险,降低事故概率。同时UBI保险是对保险制度的优化,符合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作为一种体现绿色理念的保险产品,还可以鼓励驾驶员和民众采取低碳出行的生活方式。在域外实践方面,文章对最先开发UBI保险产品的美国进行了制度与实践的考察,并对意大利、英国和日本的产品模式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车险行业对UBI保险的制度与产品需求分析。我国车险行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新旧问题突出。例如交通事故高发,消费者的风险管理意识差,保险欺诈难以杜绝,保险公司服务质量无法有质的提升等等,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是我国商业车险市场的发展瓶颈。在目前的“网约车”业务模式中,UBI还可以帮助解决保险空白的难题。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等保险科技的运用将有助于打破行业发展瓶颈,新业态和新技术中的部分成果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巨大的创新空间和改革动力。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能力的进一步升级,无人驾驶汽车将替代部分有人驾驶的汽车,而UBI车险费率厘定的“从人因素”在无人驾驶汽车时代将面临重大挑战,对车险产品的开发需要注意到这类新的产业模式,提升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第三部分是UBI保险基础法律问题的分析。包括传统车辆保险合同固有的主体、UBI保险合同中新增的数据运营主体,各类主体的特殊权利、义务,还包括UBI保险标的转让事项存在的特殊法律问题。文章重点对于投保方信息权与保险服务提供方数据运营合法性义务的关系,投保方自主选择权与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问题,投保方公平交易权与保险人合理定价义务的关系,以及保险服务提供方的数据权利分析和投保方的诚实信用义务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作为一种车辆保险产品,UBI保险不能脱离保险制度的基本逻辑,在其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保险人、车辆使用者、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等主体都应当重新梳理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与传统的车辆保险合同相比,UBI保险有了多层次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有了与数据相关的义务,其应当与数据处理者建立良好的数据合作机制,维护数据安全。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投保人的诚信义务履行直接影响到UBI保险合同的稳定性,故应当对投保方进行一定的权利限制。其次,UBI保险作为“科技型保险”,争议最多的是是其特殊用户信息保护问题,本文对域外的信息数据保护制度经验作简要的梳理。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引进UBI保险具备的基础条件分析,并根据本文重点分析的法律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作为技术导向性的保险产品,UBI保险的引进不单需要重视相关技术的研发,还应当对技术的使用采取审慎态度。在技术层面,UBI保险主要涉及驾驶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分析。目前,我国车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保险科技的运用将使大数据收集和分析成为可能,关于车联网数据采集标准化的规则也正在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商业模式方面,车联网保险产业中已有一定的创新,但还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基于我国的车联网技术、数据保护制度和金融监管政策基础,以及新业态对保险业改革创新的推动,我国引进UBI保险产品势在必行。通过以上的研究,本文提出了如下建议。首先是明确UBI保险理念的适用领域,UBI是先进的车险定价理念,理论上,我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车险都可以进行适用。其次,在完善我国信息数据保护制度方面,应当借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契机将现有的分散的信息保护制度予以整合,完善数据权利救济机制,吸收域外立法经验,平衡数据权利与产业发展的关系。第三,在改善车联网数据内部保护机制方面,应当明确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控制者的义务与责任。在UBI保险的数据运用环节中,对于收集的用户信息需要进行敏感性(Sensitivity)测度和分级,重视对数据的全流程保护。最后,完善对UBI产品的全流程监管,包括对产品定价和驾驶行为评价机制的监管,建议在国家层面由行业协会、保险企业等相关主体共同建立车联网数据分析平台,作为行业的基础设施,依托此平台确立车联网数据的分析评价标准,拟定统一的驾驶行为评分模型,形成全国参照适用的驾驶行为保险费率标准。此外,推动驾驶行为数据的行业互认,防范道德风险。建议制定UBI保险产品示范条款,在车联网保险中,投保方具有了实质性的定价权,可能产生更多的道德风险,保险服务提供方的经营风险凸显,故应当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精细化设计,平衡对双方的权利保护机制。同时对UBI保险制定完善的示范条款有利于与“类UBI保险”作出区分,从而建立起规范的UBI保险法律关系。建议在“沙盒"中完善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在我国引进UBI保险产品时,若采取“沙盒”测试的运行机制,应当充分告知保险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以及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要求保险服务制定完善的测试方案,由监管层面在保险合同示范条款设计和监管规则制定方面提升科学性,监督保险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