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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自施行以来历经数次修改,此前均未明确规定禁止专利权滥用条款,2015年4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第四稿)》顺应理论与实务需求,在第14条增设“专利权不得滥用”的原则性规定,不得不说是一大进步,但此类过于原则性的条款因其尺度不一,在实务操作与司法裁判中不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其次,《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也有其局限性,因为该法规定了适用前提却没有提供清晰的操作标准。另外,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在内的现有法律法规,也都是各自为政,不能有效应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企业不断面临不合理许可要求甚至专利侵权诉讼,造成人力物力消耗的同时,也阻碍了科技创新。有鉴于此,本文试从规制权利滥用的角度出发,通过域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探讨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有效方案。第一章首先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进行了字义解释,明确了不同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行为类型。在释明行为性质的同时,以案例研究的方式讨论了滥用禁令,拒绝许可,搭售,不合理使用费,强迫交叉许可,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行为各自的特点,并对合理原则在滥用认定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鉴于中国企业在国内外不断遭遇专利滥用侵扰,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法律规制确有必要。第二章讨论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在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方面已有的条文规定,并从中发掘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首先对《专利法》中“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进行了讨论,说明其适用的场合较为受限。并重点分析了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反思该制度为何在实践中几无适用机会的缘由。其次,本章重点探讨了《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约束专利滥用的现实困难,指出该条款存在过于笼统与原则的内在缺陷,并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为研究视角,分析了该条适用的局限性。考虑到法律研究的完整性,本章最后对我国法律有关专利权滥用的其他法律法规也进行了初步的讨论,具体考察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道德要求,《对外贸易法》行政干预等条文规定。研究发现现有法律法规看似面面俱到,实则各自为政,难以真正实现规制专利滥用的效果。第三章关注于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规制的域外法律比较研究,着重研究了美国的“专利权滥用抗辩”制度,欧盟的“豁免”原则适用以及印度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经验,考察三大政治实体在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如何因应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各种情形。通过介绍三者在应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方面的司法判例和立法变化,我们从中发掘到可资参考的经验和教训。第四章则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框架提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建议调整《专利法修改草案(第四稿)》中第79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扩大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主体范围;并且明确许可声明撤回的例外情况,使之与国家标准委员会颁布的已有规定有效对接。其次,建议在《专利法》中增设“专利权滥用抗辩”条款,用以规制“一般的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并且主张该条款应当有严格的适用前提:须经过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司法审查方可适用。其三,完善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包括两个具体方面:细化专利“充分实施”的判断标准,使得“未获充分实施”的强制许可发挥效用;明确“必需设施”的认定条件,用以规范“为消除或者减少垄断行为不利影响”而颁发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