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性股权捐赠相关税收政策研究

来源 :中央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olinzeng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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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后,慈善捐赠已经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上升到支撑经济社会高品质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在慈善捐赠的发展大背景下,逐步衍生出一种新的捐赠形式,即公益性股权捐赠。与传统现金或者物资捐赠相比,捐赠者不仅省去股权变现的高额成本,也保证了资金的连续性和被持股公司在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受赠组织通过每年持续性地获得股票现金分红,可以支持更有深度和广度的慈善活动,可以说,公益性股权捐赠是一种能够让慈善组织享受经济发展红利进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并的捐赠形式。但是目前公益性股权捐赠税收政策难成体系,面临历史成本认定难、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认定门槛高、捐赠程序复杂等问题,如何更好完善公益性股权捐赠税收政策进而发挥好税收激励作用成为企业家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焦点话题。基于此,本文将聚焦于股权捐赠的所得税政策,采用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模式。首先,开篇介绍了公益性股权捐赠在慈善捐赠大背景下的新发展势头和现状,包括基本概念、捐赠流程、形式特点以及税收理论基础。之后,进入到政策分析环节,从公益性股权捐赠和慈善基金会两方面研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综合政策特点归纳出当前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其具体问题包括四方面:股权捐赠税收政策立法问题、股权捐赠受赠者认定管理存在问题、股权捐赠收入计量模式的激励效果不足、捐赠所得税税前抵扣制度僵化。其中受赠者身份认定和收入计量方式是当前实际操作中较为突出的两个难题,本文后续研究也将重点落于此处。接下来在案例分析方面,本文采取了案例分析模式,分别选择福耀玻璃无偿捐赠3亿股股票给河仁慈善基金会案例和北京东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子公司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的5%的股权无偿捐赠给中国光华科技教育基金会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侧重于分析受赠者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对于股权捐赠环节税负的影响。福耀玻璃股权捐赠案开启了中国公益性股权捐赠的大门。河仁慈善基金会在福耀玻璃进行捐赠纳税时期,尚未被列为合格的受赠者名单之中,所以福耀玻璃所进行的股权捐赠行为不被税法认定为符合抵扣标准的捐赠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后续汇算清缴中实现税前扣除。为了便于比较笔者假定捐赠行为时间延后至符合受赠者认定标准时,通过分析比较获得认定资格前后受赠者和捐赠者双方的税负变化情况,得出了公益性组织税前扣除认定资格对于减轻双方税负有着重要作用,对于受赠方的有利影响更为明显。第二个案例侧重于如何衡量来自股权转移的收入。北京东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捐赠行为发生在2015年,股权捐赠相关政策未实施。此时股权捐赠没有单独的优惠政策,企业股权捐赠视同对外销售,企业所得税按股权公允价值计量。为了便于比较笔者假定捐赠行为时间延后至新计量政策出台时,通过比较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计量下受赠者和捐赠者税负变化,发现新收入计量方式实质上是一种税负后移,不仅将税负转嫁给了受赠者,而且加大了整个捐赠环节的税负压力。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比较分析了美、日、俄这些股权捐赠体系相对成熟的国家慈善捐赠税收政策,在借鉴典型性国家税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目前我国实施股权捐赠税收制度的建议:在政策设立环节,提高股权捐赠税收立法层次,同时丰富股权捐赠政策内容;在存续监管环节,一方面采用“宽准入、严监管”模式,放宽合格受赠者认定条件,让更多慈善组织在符合规定条件下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扩大税收政策免税优惠范围,对公益组织的所得税收入进行纳税划分,放弃“一刀切”模式,对于真正用于慈善事业的股息红利或者股权转让收入也列为免税或者减税范畴;在收入计量环节,引入“较小原则”,通过对捐赠股权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比较,选择价值较低的一类进行转让收入额计量,避免因股市波动造成国家税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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