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以34份裁判文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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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土地市场近三十年的高速发展,耕地面积已逼近保护红线,新增土地供应已然存在缺口,有效利用存量土地已成为当务之急。土地市场的发展模式已经从原来的增量发展为主转变为现在的增量与存量并存发展的模式,即土地市场发展的重心已由一级市场为主转变为土地一、二级市场共同发展。然而土地二级市场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限制了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典型裁判文书的研究发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仍存在很大争议,相关裁判规则处于不明确、不完备的状态,这有悖于同案同判的司法目标,也不利于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本文拟通过对34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提炼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关于该类案件裁判的争议焦点,从理论基础、制度和司法案例两个方面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研究分析,理清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出自己对该类案件的看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在引言中介绍了论文选题的来源、研究综述、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方法、研究创新。第一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案件的审理概况。通过关键词搜索并总结出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焦点,通过整理和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未取得土地证的土地转让合同效力;未经审批的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效力;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合同效力。再针对每一个争议焦点进行深入检索,归纳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每一个争议焦点的效力认定的审理概况及案件认定的重点难点。第二部分,未取得土地证的土地转让合同效力之认定。通过实务界和学界关于未取得土地证的土地转让效力认定进行分析,梳理出未取得土地证的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三种观点。经分析可知,主流观点为未取得土地证的土地转让行为,从性质上看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根据200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也可以认定该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虽然2012年颁行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改变了《解释》关于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规定了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仍有认定该类合同无效的案例。即使学界仍对该类合同效力存在争议,但还是应认定该类合同有效。第三部分,未经审批的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效力之认定。通过分析实务界和学界关于未经审批的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效力的观点,梳理出关于未经审批的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效力的三种观点,包括有效、无效和未生效。主流观点认为,取得人民政府批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置条件,《解释》第11条也明确规定未取得政府审批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但《新解释》已经将《解释》的第11条关于未经审批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规定废除了。同时,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该解释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条件是补缴土地出让金,未明确设置其他条件。虽然实务界已经对该类合同并非无效达成一致意见,但还存在着合同有效和未生效的争议,而认定该类合同有效更符合目前的法律及政策规定。第四部分,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合同效力之认定。通过分析实务界和学界关于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效力发现,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的合同的效力有两种观点,分别是有效和无效。对于该类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虽然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也应认定该类合同属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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