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父母知情同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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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相关学理阐释。随着个人信息这一概念的提出一直到我们现在的《民法典》,其实它的内涵一直都有所延展。现在的《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内涵的界定除了之前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这些之外,还新增了健康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这也体现了我们现在《民法典》的与时俱进。知情同意原则最基本的内涵就是充分考虑到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意思表示,在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尊重信息主体的真实意愿,并且针对信息主体给予的反馈,对个人信息做进一步的处理。而父母知情同意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儿童民事行为能力受限,需要父母做出替代决定——作为法律上的监护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代替他们行使知情权和同意权。文章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当前我国立法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在虽然我们国家有相关法律,比如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民法典》,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公共政策和国家标准,比如说《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等,但是在这些法律文本中都只是明确了父母知情同意原则的存在及其重要性,并没有形成一个关于父母知情同意原则的系统化的制度体系。所以我们对目前立法中父母知情同意原则存在不足的思考主要就是它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化的制度,要么只是明确了监护人知情同意原则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重要法律地位,要么就只是做出一些细小的规定,这些规定其实是不成体系的,不能很好地对我们保护儿童个人信息进行规范和指引。所以本文的第三部分就开始分析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首先是美国法,其次是欧盟立法。美国法主要是从“可验证的父母同意”的操作技术和一套比较完备的处罚体系来实现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而在欧盟主要是在GDPR条例中体现了实现父母同意原则的依据,它规定了儿童年龄,也规定了获取儿童个人信息的条件。在美国法中主要是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2012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又对COPPA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COPPA法案的目的主要是想让商业网站在线收集儿童的个人信息时,必须要得到父母的知情同意。而美国法中的父母知情同意原则,首先主要表现为“可验证的父母同意”,它主要体现为用一系列的操作技术来实现父母同意。然后另外一个主要表现就是比较严格的处罚体系,也就是违背了父母知情同意原则之后要如何进行处罚。而在欧盟GDPR条例中,关于父母知情同意原则主要是从规定儿童年龄上限、明确了以儿童为对象的信息网络服务内容和确定实现父母同意的具体方式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最后就是立法建议,这也就是借鉴上一部分我们所分析的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目前和未来的立法提出一些比较中肯的建议,从坚持多元化法律保障路径、明确儿童具体年龄、确定以儿童为对象的信息网络服务内容、规范实施父母知情同意原则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构建与父母知情同意原则相违背的处罚体系等方面进行细化和阐述。综上所述,本篇论文主要介绍了父母知情同意原则的核心理论依据是儿童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由父母替代做出决定。而我国立法中又没有一整套父母知情同意原则运行的法律制度,所以本篇论文就借鉴美国COPPA法案和欧盟GDPR中的立法经验,从多元化法律保障路径、具体年龄的确定、网络服务内容的明确,规范技术要求和构建处罚体系等5个方面,对我国立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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