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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种严重犯罪,危害家庭,破坏社会生产力发展,扰乱社会治安。因其隐蔽性、无被害人、无犯罪现场等基本特点,公安机关采取的侦查方式特殊,所能获取的证据种类相对单一。一般刑事案件中普遍运用的证人证言在毒品犯罪中,遇到了数量少、证明内容有限、稳定性低及证据地位有争议等难题,对客观公正地认定犯罪事实造成了障碍。现行的侦查手段和审判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惩罚毒品犯罪的作用。比如,对于技术侦查方式获得的情报可以转化为涉案人员的口供用以指控犯罪。但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理念的更新,非法证据排除、直接言词等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毒品犯罪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可信性问题已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社会舆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询。相比较而言,许多发达国家,虽也面临着毒品犯罪猖獗的严峻形势,由于诉讼规则发展程度高,审查判断毒品犯罪证人证言时能够有章可循,从容不迫。比如英美法系国家赋予警察出庭作证的资格,缉毒警察出庭指证抓获被告人的经过是非常普遍的情况,无论是证人资格还是其证言的可信性在程序的制约下都不成问题。在我国实际和他国的参考面前,规范对毒品犯罪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是当前的迫切需要。本文以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受到媒体关注的、以及笔者所承办协办的毒品犯罪案件为素材。从基本理论入手,归纳毒品犯罪案件证人证言的特点和分类;研究了证人证言的几个重要问题,在考察域外法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完善现有刑事诉讼证据认定标准的建议。希望能对毒品犯罪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提供参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利的平衡。本文共分为四章,安排如下:第一章概括叙述毒品犯罪及毒品犯罪证人证言的特点。通过对毒品犯罪特点及现状分析,指出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必要性。由此引出毒品犯罪中除被告人口供之外的最重要主观证据——证人证言,先将其与普通证言进行比较以明晰特点,而后从毒品犯罪案件类型及与毒品犯罪关联程度两个方面对毒品犯罪证人加以分类。第二章分析了毒品犯罪的证人资格。该章节选取了毒品犯罪案件中比较典型而现阶段争议较多的三类证人:缉毒警察、同案被告人及污点证人,就他们的作证资格一一进行界定。每节中,首先对当今国外的规定做横向考察研究,其次总结我国这一类证人作证资格的现状,并针对当前做法存在的原因进行研究分析,最后借鉴他国经验,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赋予上述三类毒品犯罪证人资格的必要性及范围。第三章阐述了毒品犯罪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基于毒品犯罪侦查手段及言词证据的特殊性,一方面从证言的证据能力的角度,考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主要论证“技术侦查”和“诱惑侦查”取得证言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从证言的证明力角度,考察证据补强规则的运用,侧重分析了同案被告人证言作为定案依据必需经证据补强,承接了第二章所析同案被告人具有证人资格,与判断其证言可信性分属两个问题的观点。第四章探讨了毒品犯罪证人出庭保护制度的建立。当前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往往对证人证言的采信存在严重分歧,辩方律师惯以证人未出庭作证为由质疑证言的证明能力或证明力。本文涉及的我国毒品犯罪案件证人证言的诸多问题,最终都服务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对此,本文在分析毒品犯罪证人证言出庭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从挖掘和激发证人主观能动性出发,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尝试搭建我国毒品犯罪案件证人出庭保护模式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