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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超高定价的管制是一国竞争政策的微缩,它涵盖了诸如反垄断制度体系的目标与支柱、对滥用优势地位的分析以及政府管制的定位等多方面的问题。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超高定价会影响社会资源的分配并对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因而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管制,但产业组织理论的不同学派对是否进行超高定价管制的态度却并不一致。在实务中,“是否”对超高定价进行反垄断管制以及“如何”进行管制也存在着很大争议。因为虽然在经济学上可以找到管制的理由,但管制超高定价有着抑制竞争动机、弱化竞争强度乃至迫害有效率的竞争企业的不良后果,并可导致市场失灵。本文在对垄断进行经济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论述超高定价的认定方法,并对美国和欧盟两大竞争管制模式对超高定价管制的不同态度从理论和实例方面加以比较,结合自然垄断超高定价管制的特殊例证和我国反价格垄断的具体现实,得出结论认为不应该对超高定价进行反垄断管制,而应通过禁止人为障碍和在垄断市场引入竞争来促使价格在市场竞争中自动得到调节。但针对中国目前的垄断现状,在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中可以对超高定价进行有限管制,即只管制排他性地滥用优势地位、操纵市场价格、妨碍竞争的超高定价行为,而对在竞争中形成的价格不予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