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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分则中最具有争议性的罪名之一。其中的罪名、概念、犯罪构成和自首、法定刑、追诉时效等方面争议较大。犯罪行为是刑法所规制的对象,而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则是刑法理论研究的着眼点,本文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界定为不作为,其具体表现为“不能说明”。以“不能说明”为本文的线索,通过理论分析、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找到本罪存在的缺陷,以及重构该罪的理论基础,最终通过相关配套规定的完善,建立起相对合理的规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预防和惩治体系。 具体来说本文分为六部分,另外包括导言、结语和附录。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起源和现状。以历史和现实为分析视角,介绍了该罪的发展历程,以及目前国际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予以规制的两种立法例。同时,通过介绍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历史溯源和现行状况,以此找到本文立论的外围性基点。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和概念问题。理论界对罪名的界定多达四十多种,根据罪名的确定原则,应当将本罪罪名定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本罪的概念也是有争议性的问题,本文概括性地列举了7种定义方式,通过分析这些界定方式的不完全合理性,遵循定义规则,最终界定出本文关于本罪的概念内容。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问题。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本文从以下四方面分析了其中的相关问题: 1、犯罪客体。列举了理论界存在的九种典型观点,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通过分析不作为说、持有说等五种典型观点,综合比较,本罪的危害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不作为,具体表现是“不能说明”,并且其义务来源于三方面。 3、犯罪主体。列举了针对本罪主体存在的四种不同学说,最终得出本罪的主体要件应当是“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列举了六种不同的学说,得出本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应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