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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难题。羁押作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受到严格的法律控制。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捕押合一”,羁押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予以规定,加之审前程序构造缺乏诉讼形态,依附于逮捕的羁押通常由处于控方地位的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造成司法实践中羁押沦为侦查的工具和收集证据的手段,以致滥用羁押、超期羁押成了中国刑事司法中的普遍现象。随着世界范围内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超期羁押从一个刑事司法问题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引起了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曾多次下发有关文件进行清理整顿,然而收效甚微,“前清后超”、“边清边超”。因此有人说,“在目前要终结超期羁押还只是一个神话。”鉴于此,笔者选择超期羁押作为研究的对象,希望通过系统考察超期羁押在我国的现状、特征来分析滋生、造就这一司法顽症的各种病因,进而追根溯源探究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乃至宪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以求找到一条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的途径,同时也为我国刑事程序立法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改革提供借鉴之资,本文的写作目的也在于此。 全文约四万字,除引言之外,主体共分为四部分。每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超期羁押概念的展开。笔者从羁押的概念入手,指出羁押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世界各国基于程序保障的需要都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实行严格的控制。而在我国,羁押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作为适用拘留和逮捕的必然结果和当然状态,并且立法对羁押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通过分析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办案期限指出,我国羁押期限依附于办案期限并随意延长是造成司法实践中滥用羁押、超期羁押的直接原因。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形将超期羁押分为“显性超期羁押”、“隐性超期羁押”以及“技术性超期羁押”、“实质性超期羁押”。 第二部分,超期羁押的实证分析。笔者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首先对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羁押率进行统计分析,指出羁押在司法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