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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是国家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依法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资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财政类型。在财政资金的收支过程中,处于中枢地位的政府责任重大。其对于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不当,将会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最终侵害纳税人的利益。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政府及其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带有自利倾向使得财政资金的分配有偏离公共财政目标的风险,因而构建政府财政支出的监督机制十分必要。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研究成果已是汗牛充栋。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公共财政的需要,以经济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对财政监督进行探讨成为财政监督研究的核心,而通过法学视角对于财政监督进行权力(利)和义务的分析,还远未达到以上程度。国内对于财政监督的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律制度层面,除课税行为因其对公民财产权的直接侵夺而受到较多关注外,财政支出行为由于其“给付行政”的表征,其固有的国家权力之合法性和合理性却长时间被忽视。在现实生活中,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的情况还不在少数,每年审计署报告的违规资金数额更是惊人。在此客观形势下,构建完善的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因此,本课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写作研究过程中,笔者遵循以下的研究思路:首先,对公共财政支出监督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并且在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上为公共财政支出监督寻求理论支撑。其次,对“四万亿”投资政策进行介绍,指出其在财政资金监督方面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并深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财政民主意识的薄弱和财政支出监督法律模式和制度的缺陷。再次,通过对发达国家的经验介绍最后提出我国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在此种研究思路下,文章主要运用以下研究方法:第一,归纳演绎法。通过对“四万亿”投资计划中暴露出的问题,从中归纳出我国财政支出监督在模式层面和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缺陷;第二,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财政监督法律模式和相应制度的考察,从中汲取有益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和经验。第三,规范分析法。通过对我国涉及财政支出监督的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其不足以及相互之间的冲突,并提出修订思路。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四万亿”投资这一背景,从一个动态的角度生动反映出我国现行财政支出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这与以往论述财政监督的文章只是抽象列出问题,然后再解决问题有所不同。通过举出“四万亿”投资这一实例,可以清晰反映财政支出监督中的问题,有利于对症下药,完善我们的监督机制。当然,文章也存在着以下不足:限于题目限制,文章只是通过“四万亿”投资中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四万亿”投资过程中未体现出的但是我国财政支出监督机制中可能尚存在的问题,本文没有涉及。同时,对于社会监督中的社会中介组织监督以及政党监督,限于篇幅本文也未作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