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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作为世界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不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都十分重视检察官客观义务理念及其相关制度的构建。我国在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也顺应时代潮流,于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一些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检察官背离客观义务的现象,引起了检察理论界和检察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我们需要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论概述入手,分析客观义务的内涵、外延及其理论基础,本文试图通过以上分析回答什么是客观义务?客观义务蕴含的核心价值是什么?客观义务的理论支点又在何处?由于知识所限,笔者不得不借助于比较法考察,来进一步阐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相关问题。文章从客观义务理论的产生、发展过程,两大法系国家的有关学说论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客观义务在国际准则中的体现出发进行了纵横双向考察,最后得出检察官应当履行客观义务,但在两大法系国家存在诸多不同。在此基础上,作者集中对中国语境下的检察官客观义务进行了分析介绍。其中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阐释以及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实务界的体现。第四部分着重讨论了中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想与现实,进一步阐释了客观义务理想与现实产生差距的原因分析,最后从三个层面提出我国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路径:树立检察官客观义务理念;将客观义务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立;完善检察官客观义务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