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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问题是随着单位犯罪被我国刑法明确承认之后才逐步产生的。在刑法没有确认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之前,也就不可能产生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问题。既然刑法已经确认单位犯罪,那就应该有追究单位犯罪相应的诉讼程序。但是,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其程序设计只是考虑到自然人犯罪的追诉问题,而根本没有考虑到单位犯罪的追诉问题。可以认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同刑法之间失衡的一个重要表现。毫无疑问,单位犯罪有着完全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点。这就导致运用追究自然人犯罪的诉讼程序来追究单位犯罪,是很难正常达到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的。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了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问题。第一章为单位犯罪追诉程序概述,首先界定了单位犯罪追诉程序的概念,分析了单位犯罪追诉程序的特点,阐释了单位犯罪追诉程序的功能。第二章为域外的单位犯罪追诉程序评介,在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的单位犯罪追诉程序和英美法系的单位犯罪追诉程序之后,提出了对两大法系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比较的启示。第三章为宏观描写我国单位犯罪追诉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分析了完善我国单位犯罪追诉程序的必要性和原则。第四章为构建和完善我国单位犯罪追诉程序的具体路径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