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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事故的爆发,再一次引发全世界的反核浪潮,使核能民事利用陷入低迷。然而,在人口爆炸、经济发展、能源安全与环境压力面前,核能又是各国走出困境的唯一可行路径,因此核电产业在重重阻力下仍将进入飞跃式发展阶段。我国对核电发展一直持稳健推进的态度,三十年的安全运营积累了较为成熟的技术经验与管理经验,未来中国的核电事业也将进入蓬勃发展时期。遗憾的是,我国核能利用领域的立法状况堪忧,法律位阶低、法律空白与法律冲突的凸显、原子能法历经二十七年未能出台,不仅影响核能技术的促进,也为安全利用埋下隐患。因此,核安全立法的研究迫在眉睫。文章导论部分对核安全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核安全的内涵在于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伤害,分析了核安全、核保安、核保障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探索了核安全之工业现代性制度危机的本质,并通过对核安全的外延的厘定,初步探讨了核安全立法的调整范围。第一章是对核安全立法理论基础的探讨。核安全立法作为对高科技产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跨越了自然科学、环境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诸多领域,必然要从各领域汲取理论营养,故以电离辐射原理、环境风险预防理论、风险社会治理理论、法的社会控制理论等为根基展开对核安全立法基本理念的探讨,并以立法实践为佐证,论证了核安全立法的理论性。第二章是对世界原子能法与核安全法体系的梳理,分析了核安全领域相关公约的价值与不足,解读了他国原子能利用法律体系以及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的优势与特色,在学习与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核安全法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思路进行了探讨,并就原子能领域的立法选择提出不同观点,认为从核能利用的本质特征来看,制定核安全基本法比原子能基本法更有利于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并构建了核安全基本法的立法框架。第三章是对核安全法律价值体系和立法目的的厘定,通过对法律终极价值嬗变的理论论证,构建了核安全法的法律价值体系,即以生态安全为终极价值、以秩序与环境正义为基本价值、以生态效率为一般价值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价值体系,并在法律价值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为价值目的,以核事故与核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制度的建设和核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为工具目的的立法目的体系。第四章是对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构建,通过对监管机构独立性与可问责性基本理念的厘定,对国外核能利用管理体系与核安全监管机构治理结构的解析,对我国核安全管理体系与监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建建议。第五章是对核电厂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与反思重构,在明确了管理责任原则、纵深防御原则、废物最少化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对核电厂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路径。通过对芬兰许可授权主体多元化、德国许可条件的周延性、美国许可制度、检查制度和废物处置制度的梳理与分析,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提出了意见与建议。结语部分对论文的成果进行了回顾,并对未来研究的方向与深度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