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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一种具有强烈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其立法初衷为藉由对于产业发明人的保护,进而达成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不过,也因为其独占性质,原本立意良善的专利权制度,反而有时沦为商业竞争的工具。在面对竞争对手不当利用专利权意图取得市场优势时,先用权或许可以作为对抗的武器,使正当从事市场行为的参与者,不会因此被驱逐于市场外。从而,先用权的规范在专利法的架构下,应具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我国专利法关于先用权的规范规定在第69条中,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构成先用权规范的重要部分。但观察该规定的内容,虽然已具备了先用权架构的雏形,然而,在权利属性、构成要件、权利内涵、范围等方面,仍存有许多模糊地带。因此,我国专利法关于先用权的规范上,仍有再予精致化的必要,可见本选题因事而作,因时而语,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除导论以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具体研究:第一部分为我国对专利先用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本部分从梳理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先用权的规定切入,分析先用权规范概要,并对先用全要素进行解析。同时,通过对实务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司法实务界对先用权相关问题的把握尺度。并依据以上分析,指出我国在专利先用权制度上的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为各国关于专利先用权的立法及实践。考察专利先用权在国外的发展情况,选取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专利法为参照,并分别从规范和实务见解两个角度着手探讨先用权的理论框架与实务运作细节。第三部分为完善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的立法建议。本部分为论文总结,在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先用权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制度建设的立场上,对先用权的诸多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梳理和分析。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理论梳理和问题导向。先用权的性质问题、要件问题、范围问题应该是先用权的核心之所在。首先,对于性质问题,本文认为我们应跳脱权利类型化绝对化的框架,更应关注其积极向度,彰显其固有性、积极实现性、实施性、非独占性及可移转性等性质;其次,在要件问题上,同一性的判断应可借用专利侵害鉴定中的标准,主观方面似乎应该在一定范围内明确善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