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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近代科学技术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广义的制度均衡框架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互决定。我国各地区贯彻统一的知识产权立法,但是执法水平差异决定了各地有差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而为各地区技术进步创设了不同的制度环境。本文研究目的在于考察我国30个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对技术追赶的影响及影响机制。在测算了我国的技术追赶数据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数据之后,我们发现在纵向时间序列上我国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强度与技术追赶呈现倒U型关系,即存在一个使我国整体技术追赶速度保持最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文章使用我国30省、自治区、直辖市2000-2012年技术追赶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面板数据进行深度实证剖析后,验证了我们关于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技术追赶非线性影响的理论假设。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方面鼓励创新活动,提高技术进步速度,同时也增加了技术自由模仿的成本和减少了技术自由扩散的渠道,降低技术进步速度。而且对于技术进步速度的降低效应还与一个地区和技术前沿相对技术水平有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相同的情况下,距离技术前沿更远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进步的阻碍作用更小,这说明技术落后地区具有后发优势,相对而言,有更大的技术空间实现技术上的追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技术进步速度提升和降低两个方向上的影响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一个地区技术追赶速度的影响,因此某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正是对这些因素和利益的权衡取舍。 当我们把我国30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初始年份技术水平划分为两个技术阵营进行面板数据分析时我们看到,在一定的能够实现技术追赶的技术水平范围内,距离技术前沿越远,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技术进步速度的降低效应越大。特别的,我们注意到外商投资比率对中国各地区技术追赶的影响与我们的常识认知存在较大偏差。2000-2012年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并不能显著的促进中国各地区的技术追赶速度,而且对于技术落后阵营而言起到显著的负向作用。这也提醒我们,吸引外资不能仅看重数量而轻质量,应该把国外资金和一揽子先进技术共同引进并积极发挥外商直接投资的竞争效应才是权宜之计。 文章的政策含义是我国整体上存在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逐步提高知识产权立法水甲、学术研究水甲和执法水平,可以有助于实现高的技术追赶。我国各地区对于知识产权执法强度有自主决定权,但是各地区应该根据各自的技术发展阶段配置相应的知识产权政策。再者,各地区应该积极制定和实施技术扩散纲要等,积极鼓励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技术扩散,主动发挥技术扩散在整个技术系统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