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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应用的飞速发展,“电子化生存”的风暴席卷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给人们带来了信息效率和便捷交流等好处的同时,也冲击和颠覆着传统的法律观念,从而出现了一个新的难题——电子证据。首先,虽然司法实践中采用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法律规范中有关电子证据的条文仍然不多,其法律地位一直都处于讨论之中而无定论。本文从信息技术的发展历程得出电子证据是数字化信息的证据,明确了其概念中与计算机证据内涵上的差别,并且从外延上区分了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发展承继关系,从而得出赋予电子证据法律上独立的诉讼地位是解决难题的第一关键。其次,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区别的本质是因为它们的记录方式不同。电子证据在此本质下延伸出的环境依赖性和可挽救性等技术特征给传统的证据制度带来了冲击,这也是本文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电子证据领域内有所应用的前提和基础。第三,合法性审查是证据可采性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传统证据理论主要依据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三个方面来考察其合法性。本文结合我国电子证据立法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提出了电子技术专家等特殊的取证主体,以及其在搜查与扣押中呈现出的新特点,并讨论了在《两个规定》视野下的非法电子证据与瑕疵电子证据中出现的新问题,亦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第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一直以来都是争议所在,而电子证据的出现加剧了这一情况。网络的广泛应用使得电子证据的获取从传统的物理空间进入到虚拟空间,互联网作为目前人们隐私权的最大载体,如何有效进行电子证据收集的同时又能平衡相关人各方面的利益是非法电子证据排除中不得不重新考虑的问题。最后,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层次多样,但是未系统化,大多数只是规定了如何取证,但是对可采性的规定却很少;并且当出现违法取证时,因无强制性条款而缺乏可行性、可用性。非法电子证据排除只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一个方面,但已然显现出复杂多端的问题,因此,科技与法律相结合的电子证据形式将会带来更多的挑战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