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受理条件研究

来源 :李富萍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bl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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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双方的投资争端。然而,与东道国相比,投资者属于弱势的一方,于是仲裁庭在解决双方之间的争端时,不断偏向投资者,而对东道国的利益却置若罔闻,导致双方利益不平衡。这也导致一些国家开始利用仲裁中的反请求规则来维护本国利益。但是,提起的反请求大多都被仲裁庭驳回了,只有极少数的东道国反请求获得了支持。探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投资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不利于东道国提起反请求,而且仲裁庭受理东道国反请求的条件也极其严格。基于此,本文对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受理条件问题进行研究,寻求反请求产生的起因、现今的发展现状,投资协定中争端解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相关实践案件,重点探讨东道国反请求受理中的三个主要条件问题:争端方主体的确定、争端方同意的判定和反请求与原请求的关联性,并结合中国目前的投资发展现状,为中国应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首先在条约中对争端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反请求与原请求主体的一致性;其次,在条约中设置明确的反请求规则以及适当扩大争端管辖范围,最后,在条约中规定投资者义务并适用《ICSID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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