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适用研究

来源 :刘璐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kesh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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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与持续曼延,带来大量的合同履行障碍,导致很多合同的客观基础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得极为困难或者将造成严重不公结果。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适用及其争议比任何时候都变得更为迫切和引人关注。司法实务表明,何谓合同基础条件、何谓重大变动、何谓继续履行将导致显失公正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裁量标准,其与商业风险等的区分也难于界定,由此严重影响情势变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功能的充分发挥,类案不同判现象频发,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本文通过梳理归纳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审理的个案,结合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等,就情势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以及司法适用具体规则的完善等进行探讨研究,以期为完善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适用提供解决路径和具体方案。第一章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适用样本选择与分析。本章一是明确案例样本的选择实现方案;二是对样本总体概况的初步梳理分析,通过对样本案例裁判观点、裁判理由等的分析得出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基本面貌和实际状况。第二章情势变更制度司法适用困境及其成因探讨。本章一是梳理司法实务中不同审判机构对情势及其种类、商业风险的区分、与不可抗力的区分、情势变更程度判断等不同理解和分歧;二是梳理归纳学术理论界对情势变更制度构成要件的不同认识及其争议;三是寻找和分析情势变更制度司法适用困境的成因。第三章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适用前提、条件与例外。一是分析探讨情势变更制度的性质、适用范围及与商业风险等的区分等,由此得出情势变更制度司法适用的逻辑前提;二是通过对情势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的分析,明确情势变更制度司法适用的法定条件;三是依情势变更制度之特性探讨排除适用情形,包括不宜适用的合同类型、不宜适用的合同主体以及合同约定形成例外适用。第四章民法典时代情势变更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是明确情势变更制度的定位与归宿。二是提出区分商业风险的具体标准,包括:第一,严格审查风险的可预见性;第二,根据各种合同种类制定不同的评估准则;第三,特殊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保留制度灵活适用空间;第四,对于适用情势变更的案件,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第五,对于当事人对情势变更认定存在争议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把关,以确保情势变更制度不被滥用。三是对情势变更制度中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以及明显不公平等在司法适用中的认定标准提出具体建议。四是对重新协商制度及其程序提供具体的优化方案。五是提出情势变更制度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形:情势变更制度主要适合于执行年限较长的长期合同、继续性合同和分期履行合同并排除单务和无偿合同、射幸型合同、投资理财和保险等纯商事合同、担保型合同、以及尚未订立条款和无效合同的适当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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