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年理财业务中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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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课以适当性义务是对投资者的倾斜保护形式之一,旨在平衡双方在金融产品交易中不平等的交易地位。当前,我国的适当性义务规则都是针对一般客户设置的,并未对老年客户予以特殊规定。涉老理财的规则制定存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迫切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涉老年理财业务中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进行研讨。在对涉老年理财业务中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进行合理性证成时,诚信原则作为其理论基础具有合理性。在涉老年理财业务中,老年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及老年投资者的认知能力下降,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在适当匹配、风险揭示等方面对老年客户群予以特别保护是适当性义务对维护老年投资者财产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和促进金融市场稳定的价值体现。当前,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和漏洞、规范制定上的混乱和欠缺可操作性,导致涉老年理财业务中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认定不周延以及金融机构违反该义务的民事责任认定不规范。因此,为给老年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设立“形式+实质”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从严落实金融机构的适当匹配与风险揭示义务,确保理财产品合法合规销售。同样地,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应以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标准对金融机构履行该义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明确金融机构在涉老年理财业务中违反该义务的民事责任。该义务系法定的先合同义务,本质上为诚信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具体化,违反这一义务后将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为平衡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由掌握更多信息与资料文件的金融机构对其已履行义务以及对投资者没有推介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因违反适当性义务而对老年投资者造成损害时,应将老年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赖程度作为衡量损失赔偿的标准之一,将两者之间的信赖利益存在与否作为衡量能否豁免责任的关键所在。为进一步划分各方责任,在老年投资者未尽信息提供义务的情况下,若金融机构审慎尽责地完成了核实工作则免除其责任;在老年投资者自愿风险错配的情况下,有必要规定金融机构对老年投资者的特殊警示义务,并为老年投资者的越级投资设定严格门槛,进而作为责任豁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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