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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要件之一,其内容涉及从公司设立、变更到终止的全过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直接约束力,是公司管理运营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理论在公司法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笔者在本文对公司章程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公司章程的基础理论。公司章程基础理论主要包括公司章程的概念、性质和作用。在对比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司章程的概念学说之后,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给出了公司章程的定义。作为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所发挥的作用非常广泛。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章程的作用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本文以公司章程的作用空间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对外作用和对内作用,并做了较为详细的理论分析。学界关于公司章程性质的学说主要有契约说、自治法说和宪章说等几种观点,在对上述学说进行对比分析后,笔者倾向于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和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并以自治性为主。第二部分:论述了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自治。笔者首先讨论了公司法的特性,在通过对“公法和私法之争”和“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之争”的分析后,认定公司法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的私法。笔者在接下来的内容中通过借鉴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在微观上分析了在公司法下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第三部分:论述了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内容也就是其所记载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而必要记载事项又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笔者在本部分中对比分析了两大法系中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不足。第四部分:论述了公司章程的变更。章程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采用广义说,即依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增加、删减或修改。然后对章程变更的原则、程序和效力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论述了完善我国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的建议。本部分内容是对上述部分提出的问题的一种回应,笔者在参考他国公司法规定和学者建议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公司章程的结构模式、减少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增加公司章程权力变更主体等方面为我国公司章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