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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问题是经济体制研究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鉴于森林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价值,其“公共物品性”及经济的“外部性”,决定了森林、林地、林木产权形式的特殊性。林权制度是否合理,关系到林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影响着集体林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制约着广大林农的林业生产活动及收入水平的提高,最终关系到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目标能否实现这一核心问题。建国以来,邹城市集体林区林地、林木权属,经历了从个人所有集中到集体,又从集体分配到个人的过程。每个阶段的林权改革,都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产生,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制度安排上的缺陷。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林权制度中存在的产权主体模糊、权责利不青、收益权不落实、政策执行不规范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邹城市从2009年起开始实拖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林权改革,己经取得初步成效。尽管如此,林权制度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客观上决定了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为此,研究工作从对产权制度的基本认识入手,深入分析邹城市集体林区林权改革背景、实施过程、总体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以村级案例调查为重点,运用参与式研究方法,对邹城市内三个典型案例村进行了实地调研,最后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林业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可分性、可转让性等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产权客体关联性、特殊约束性以及外部性等特性。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兼有诱导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森林资源稀缺、现有林权制度效率低下、制度环境发生变化等是促进改革发生发展的重要因素。(2)政府主导、林业部门具体实施、林农直接参与是邹城市林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调查中发现,林农对改革的支持率高达100%,改革参与率及林权纠纷调处率均达到90%以上。(3)林权改革初步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林业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等方面。截止到2011年8月,479个村全部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了规范的林业资源台账,制定并民主通过了村级林改方案,村级表决通过率达到100%,新签订完善合同3894份,合同签订完善率达到99.8%,申请登记林地987宗,面积8.1万亩。(4)不同地区改革效果存在差异性。林农对林地的依赖程度越高,改革效果越明显,所面临的问题也越突出,林农林地流转的积极性越低,反之亦然。(5)尽管林权改革提高了林农从事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也促进了林业合作组织和林产工业的发展,但是以砍伐为主的粗放型传统经营模式尚未改变。(6)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权流转机制、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保险、林业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完善,是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在充分了解林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邹城市正在逐步完善的配套改革进程,围绕提高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保障林农合法权益、提高林农经济收入等改革目标,提出以下建议:尽快研究与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管理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积极引导林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完善林权流转的政策法规,稳步推进林权流转规范化;完善公益林补偿及经营管理体制,制定出更为合理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方式以及补偿资金来源、资金使用与管理等的具体办法;林改后加强林权长效监管及保障机制的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