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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美国当时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公司申请破产,当资本市场的相关者还在对这一事件表示不解、震惊时,世通、施乐这些全球的知名公司纷纷暴出会计造假,一系列的会计丑闻又对资本市场造成了重大打击。随后,我们看到了萨班斯一奥克斯法案,这部法案被称为“乱世重典”,其中的404条款——加强和强调财务报告的相关控制,虽然是法案中最短的条款之一,但在美国本十和世界范围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该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年报中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都需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作出评价,注册会计师还必须对公司管理层评估过程以及内控系统结论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出具正式意见,正因为该条款,“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审计”这两个词语在资本市场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如何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也成为中介机构日益关注的问题。
本文重点研究基于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审计,该项业务要求审计师必须对确认出的控制缺陷进行评估并确认,该缺陷单独或与其他缺陷合并考虑是否构成显著缺陷和实质性漏洞,从而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发表鉴证意见。文章从基本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从理论上对该类审计的内涵、与财务报告审计中内部控制评估的区别、审计目标、审计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责任划分进行了阐述,全面的对该项审计业务进行了理论论述:其次,从具体审计程序出发,结合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二号准则和2006年底发布的二号准则修改征求意见稿,对开展该业务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在各审计环节中,应该注意的要点和审计要重点考虑的事项都进行了详细的表述,并且结合具体案例对某些内容也给出了示范的工作底稿。同时。文章针对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现状,提出了我国目前内部控制审计中的问题,思考相应的解决和完善的方法。
内部控制是否完善一直是联系公司治理控制的重要内容,随着人们对内部控制认识的不断提高,相应的理论研究也是日益完善。本文则是从外部中介机构的角度出发,重点对企业的内部控制鉴证意见如何止确发表进行论述,应该说还是有一定的理论价值。目前,外部的内部控制签证报告被研究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少学者认为是公司治理中外部监督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如何有效开展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势必会日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但实践中对该项业务从中介机构出发进行系统论述的文献还是不多的,正因如此,本文的论述角度应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