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中的一体化规范 ——以欧洲国家宪法为视角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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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从煤钢领域的初级合作开始发展到目前全方位多领域的合作格局是欧洲国家抓住有利发展机遇,顺应区域一体化发展趋势因势而动的结果。欧洲一体化的程度是伴随着欧洲一体化法律体系的不断扩展而逐步加深的。一体化之路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法律的规制手段与方式。所有以更好规制一体化组织各成员国行为为核心所建立起的有关制度是欧洲一体化组织运行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和法律基础。反过来欧洲经济一体化、政治一体化、内务司法一体化等的发展客观上也带动了区域法治建设的完善。作为促进欧盟成员国间友好交往与合作的法治保障,欧洲法律的协调统一不仅含有来自欧盟方面的基础条约体系,更重要的是在欧盟成员国的宪法中出现了调整本国与欧盟这一区域性合作组织之间关系的一体化宪法规范。本文将分为四部分内容对欧洲国家宪法中的一体化宪法规范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对一体化宪法规范的产生和发展进行论述。一体化宪法规范与传统宪法中规定国际法的有关条款相比,其调整的本质宪法关系有所不同。这种新型的宪法规范突破了一直以来宪法以国家和公民这二者为主体的调整方式,将一体化合作组织也纳入本国宪法的调整范围,参与成员国的国家机器运行。在对一体化宪法规范进行整体概述后,以欧洲一体化的主要时间点为线索理顺了一体化宪法规范在成员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最后对一体化宪法规范在欧洲合作发展中的功能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一体化宪法规范立法方式进行分析。首先,总的论述了一体化宪法规范的立法技术原理,创新性提出不同成员国繁简不同安排下的一体化条款背后实质反映的是相应立法秩序的搭建情况。成员国宪法中既已包含一体化宪法规范,那么采用何种立法方式进行编排却是因国而异。由于欧盟成员国中宪法存在的方式不同,因此成文宪法成员国和不成文宪法成员国一体化宪法规范的立法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别。成文宪法国家中存在集中式立法和分散式立法两种不同的立法方式,并且在同属于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大的情形下又存在略微的不同。而典型的不成文宪法成员国英国则是出台了专门的《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对该国应当履行的成员国义务进行规定。第三部分从一体化宪法规范条文本身出发,根据调整的宪法关系的内容不同、要素不同、主体不同进行归类以此探究一体化宪法规范背后的宪法精神,保障欧洲一体化在合法性和合宪性的轨道上运行。一体化宪法规范以宪法关系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国家与国际组织、国家机关与国际组织、公民与国际组织关系的规范。通过对宪法规范分为宪法原则、宪法规则、宪法概念的分类移植,将一体化宪法规范分为对成员国参与欧洲合作发挥宏观指导作用的原则性一体化规范和发挥具体指示成员国和国家公民权义关系的规则性一体化规范。根据宪法关系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机关参与欧盟事务的权力性规范和“欧洲公民身份”的权利性规范。第四部分是欧洲一体化宪法规范对我国启示的开放性探讨。通过细致的比较可以得知,上海合作组织与欧盟之间既存在着相似性,也具有明显的差异。虽然上海合作组织在维系地区和平与稳定、推动开展多领域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还没有达到像欧盟范围内出现的,成员国对合作组织高政治领域国家主权权利的转移。这是成员国宪法作出相应回应的必要条件。因此,考虑到目前上海合作组织的现状,我国宪法不宜补充类似于欧盟一体化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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