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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与企业或企业团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一种对全体劳动者和企业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团体契约,它不同于劳动者个人与企业方签订的用以建立个人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该制度起源于欧美市场经济国家,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英、美诞生,直至19世纪中期才在欧洲众多国家取得合法地位,经过两次世界大战,集体合同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一套比较完备的机制,在各国劳动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现今,集体合同制度不仅遍及市场经济国家,而且为国际立法所确认,成为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劳资关系、协调劳资矛盾的有效机制。我国1994年《劳动法》仅对集体合同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本文对集体合同的概念和作用以及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关于集体合同的立法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情况出发,对我国现有的集体合同立法及其需要完善的内容进行分析和探讨。
文章阐述了集体合同的概念和有关理论学说,对其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了分析,并与劳动合同进行了比较。说明了集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分析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对国际劳工公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论述。此外,文章还从我国集体合同立法的现状和劳动关系的现实情况出发,对完善我国集体合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文章最后提出了需要在我国集体合同立法中完善的内容,如增加关于行业或产业以及地区集体合同的规定,明确规定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