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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体现了以纠纷解决方式处理刑事诉讼问题的思路。但是,从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相应制度、赞成者和反对者的观点来看,检察官和被告人是交易的主体,而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在交易中各项权利被漠视,他们虽然在物质赔偿方面得到了关注,但在交易的各个环节中诉讼权利没得到维护。 从理论上分析,被害人在辩诉交易中应当享有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首先,从尊严价值理论来看,被害人不应当成为追究犯罪的手段,他本身在诉讼中有作为独立个体的权利要求;其次,从报应观念来看,被害人的报复心理是一种客观存在,应当得到合理限度内的发泄;最后,从刑事救济理论来看,保护被害人权利必须从权利分立角度加强法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以限制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综合三个理论,笔者指出了被害人应当享有的四个方面的权利:参与性权利、补救性和预防性程序权利、获得赔偿和补偿的权利、保障性权利。 在我国司法资源有限、而各类刑事案件迅速增加的情况下,许多学者提出要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但是,从我国传统的“正义观”、刑事诉讼的国家垄断传统、不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被害国家赔偿制度的缺乏来看,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有必要强调保障被害人权利。所以,引入的同时应当配之以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 从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孟广虎一案中,笔者得到了国外刑事和解制度和我国调解制度的启示,提出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参与辩诉交易,改两方协议为三方协议的构想,以及在调解制度基础之上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刑事调解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