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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拟依照票据付款的流程,综合运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引述国际票据公约、国外及台湾地区票据立法作为比较和参考,分析我国现有的票据付款立法规则,指出我国票据付款立法相关规定的利弊,并进一步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完善立法的建议。论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票据付款概述。该部分概括介绍了票据付款的涵义、分类和性质,以便为下文做必需的铺垫。关于票据付款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把票据付款定性为票据法上的行为的观点,明确区分了票据行为与票据法上的行为,值得赞同。第二部分探讨的是票据付款程序。通过论述、分析、比较大陆和英美票据法系票据付款程序各自的规定及其异同,可以反观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得失利弊,提出对完善我国票据法规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54条要求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的规定,导致付款人可能陷入要么违反第106条,要么违反第57条的境地。因此笔者建议司法解释中为票据付款设定一个更为合理的期间,以使付款人付款审查时时间不致过于仓促,从而减少错误的发生,从而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第三部分论述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也是本篇论文的重点。法律规定了付款人付款时的诸多审查义务,不谨慎履行此项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部分学者认为《票据法》的司法解释颁行后所作的规定出现了与原有规定矛盾的情况,认为该解释不区分善意和非善意的付款行为,一律将责任加在付款人的头上,使该条司法解释几乎被置于弃置不用的境地。笔者认为应该对票据法的司法解释审慎解读,从句法结构上正确理解该解释的立法原意,得出司法解释实际上与原有法律并不矛盾的结论。第四部分对错误付款的法律责任加以探讨。笔者认为该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因为付款人与持票人自始至终从未有过合同关系,具有和约关系的只是出票人和付款人。错误付款后,究竟有谁来负其责任,是离风险控制最近的付款人还是最后持票人,抑或两者分担?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并在文中区分不同的情况,给出合理化的建议和解决办法,并阐明其背后的责任基础。第五部分为结语,旨在对以上各个部分作简要综述,以提纲挈领,明确和重申写作此文的意义。总体上,我国票据法体系上以大陆法系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蓝本,又兼收并蓄了英美票据法中的一些技术性或细枝末节的规定,总体是相互融合的,但个别条款间出现了矛盾。笔者建议,应继续完善我国的票据立法,在吸收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力争做到“本土化”。